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目 录
1.总则…………………………………………………………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2.现状及危险性分析…………………………………………2
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3
3.1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8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巡查防守…………………………………………………10
5.1 森林火灾预防
5.2火险预测预报
5.3 预警级别与发布
5.4 预警预防行动
5.5 预警警报解除
5.6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12
6.1 灾害分级
6.2 分级响应
6.3 火情报告
6.4 扑火指挥
6.5 扑救原则
6.6应急基本措施
6.7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6.8信息发布
6.9应急结束
7.善后工作…………………………………………19
7.1 善后处置
7.2 分析评估
8.保障措施…………………………………………………20
8.1 通信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医疗卫生保障
8.4物资保障
8.5 经费保障
8.6 技术保障
9. 监督管理………………………………………………22
9.1预案演练
9.2宣传与培训
9.3奖励与责任
9.4监督检查
10. 附则……………………………………………………23
10.1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部门
10.4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1.5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管委会应对本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并报区管委会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局备案。其他乡镇(管理处)、部门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本预案的上级预案是《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现状及危险性分析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4月成立,2010年3月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辖康王乡、西塘镇2个乡镇和通海路管理处、金凤桥管理处、木里港管理处3个管理处,总面积约25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30万人。
全区现有森林面积349097亩。每年的十月到次年的四月底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森林火灾是危害森林的大敌,一场火灾在旦夕之间就能把大片苍翠茂密的森林化为灰烬,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同时林地失去了森林的覆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容易发生水旱风沙灾害,影响农业稳产高产。在居民点、农田、山林交错的山区发生了森林火灾,还会烧毁房舍、粮食、农具和耕畜,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森林火灾还会烧死林中的大量益鸟、益兽和烧毁各种林副产品。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动员大批人员去扑火,既耽误生产,又浪费人力物力,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
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1 应急组织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农村工作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教文体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劳动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设立的森防指,负责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3.2.2 区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督促落实区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讨,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森防指、市森指办和区工委、管委会;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监督检查森林防火预案的编修和实施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乡镇(管理处)及成员单位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获得气象资料,做好天气形式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协助上级组织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我区重点火险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执行;负责联系市电信局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送森林火灾信息,对森林防火通讯给予优惠政策。
区纪工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宣传综治维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调查、反映综治维稳情况;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对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对森林防火的资金及时下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的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扑火抢险紧急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组织领导依法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和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区劳动局:协同做好对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人员劳务费用保障。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落实对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公路畅通和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工作;及时组织运送扑救人员、救灾物资。
区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负责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工作预防和扑救的信息采集、上报。
区教文体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区卫健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区农村工作部林业科(局):负责组织、归口管理、指导、巡护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建火情报告网络,提供火情信息;组织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森林防火办事机构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根据扑火需要和上级的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森林火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3.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自然保护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3.4 专家组
区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森防指专家组,负责为区森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请示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区森林防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5、预防预警机制
5.1 森林火灾预防
区森防指要督促乡镇(管理处)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5.2火险预测预报
乡镇以上森防指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经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5.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3.1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5.3.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5.3.3 Ⅱ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5.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区森防办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区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区森防指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Ⅱ级、I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区管委会和市森防指。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森防指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4 预警预防行动
5.4.1 IV级预警:各级森防指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5.4.2 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5.4.3 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5.4.4 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森防指要发布森林防火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5.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预报。
5.6信息报告
各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报告区级森防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接到核查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防办报告,并按要求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森林火灾(以下简称“九类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应立即核准情况,及时报告区森防办: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1公顷以上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区交界附近且危险性大的;
(6)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8)需要区管委会、区森防指等上一级支援扑救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
区森防办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以及上述(4)(5)(6)(7)(8)(9)项,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防办。
6、应急响应
6.1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管理处)森防指负责指挥;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区管委会、区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防办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防办报告。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
6.2.1 IV级响应
6.2.1.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IV级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管理处)难以控制或者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2.1.2响应措施。火灾发生地的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森防指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区森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区管委会、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市森防办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6.2.2 III级响应
6.2.2.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III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九类火”的森林火灾。
6.2.2.2响应措施: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到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就位,做好专业队伍支援、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通信保障。区森防办每小时向市森防办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
6.2.3 II级响应
6.2.3.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II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2.3.2响应措施:在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由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管委会同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森防指负责人到达现场,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现场就位,成立现场工作组,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市森防指到达后进行交接,服从市森防指的领导并配好工作。
6.2.4 Ⅰ级响应
6.2.4.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2.4.2响应措施: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由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管委会同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在省、市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配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区森防办报告森林火情。
6.4扑火指挥
6.4.1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乡镇(管理处)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6.4.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防指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6.5 扑救原则
6.5.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6.5.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6.5.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6.5.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6.5.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6.6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扑救结束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5)根据需要和可能,区森防指在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并经批复后,由市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6.7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区行政区域时,在上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上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8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区森防办会同区宣传部按照《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6.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森防指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林林防火工作秩序。
7、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理
7.1.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1.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7.1.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区管委会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区管委会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7.2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国森防办〔2011〕17号)执行。区森防火指挥部向区管委会和市森防指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8、保障措施
8.1通信保障
各乡镇(管理处)森防指办公室应加入全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8.2队伍保障
各乡镇(管理处)应当建立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管理处)或者区管委会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区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
8.3医疗卫生保障
区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8.4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区管委会、乡镇(管理处)分级负责制。区森防指负责全区性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向市森防指申请援助。乡镇(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区森防指申请援助。
8.5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8.6技术保障
区森防指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重点林乡镇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9.2宣传与培训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以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为骨干主体的人员的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监督检查
区森防办、区农村工作部林业科(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1“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Ⅱ级森林火灾和Ⅰ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森防指根据情况变化,必要时提请区管委会对本预案及时修订。
10.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办公室印发,区森防办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